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之规定,国内法院受理的条件如下:
一、 有书面的申请书,而申请书的内容需有第四条的内容;
二、 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的正本;
三、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有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有以上内容就达到了法院受理的条件,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本律师,刘远务律师专做婚姻家事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