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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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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一房两租,法律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2017-04-21|人阅读

最近接到一位朋友的咨询,他的房东在与他签订房租租赁协议后,又与另外一个人签订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出租的房屋是同一个房屋,现在第二承租人找上门了,要求我朋友搬出去,他入住。朋友问我,这两份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现在一方两租法律会如何认定?

本律师在查看了朋友的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后,告诉他,他的合同是有效的。第二承租人的合同与朋友的合同内容除了乙方名字不一样外,其他都一样,第二份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两份都是有效的合同,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种情况:

若第二合同符合善意制度原则,两份租赁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都均为有效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其原因为:

先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是一种以合同形式的占有,是一种合法的占有。

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权利为请求出租方交付房屋并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权利,该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他物权。

因此,未取得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依合同向出租方请求损害赔偿,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

当然,法律规定对租赁关系进行登记,作为承租人对抗第三人的前提条件的,先将房屋租赁关系进行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

合同一旦设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只是导致物权不能设立或者变动。如果出租人同时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其中一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即取得了房屋租赁物权,即用益物权。另一个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未经登记备案,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已经取得的用益物权,而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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