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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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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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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刑事犯罪,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债务2019-09-23|人阅读

问:2018915日,邓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期款三个月。邓某收到李某某银行转款20万元后,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王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2019120日,李某某向王某主张保证责任,要求借款人邓某还本付息。201925日,邓某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能否要求担保人王某还本付息。

律师解答: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李某某与借款人邓某发生的借贷行为并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故债权人李某某与借款人邓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借款主合同有效,债权人李某某、担保人王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亦应为有效。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当没有约定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李某某与邓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保证期间应当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李某某与邓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保证期间应当为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保证期间应为20181215日至2019614日,债权人李某某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某承担责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邓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王某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邓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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