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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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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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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

知识产权2009-08-24|人阅读

关于印发《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的通知

各设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省工商局商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已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 (一)申请主体 1、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个体工商户, 5、自然人。 申请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或者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申请时是注册商标,该商标已连续合法使用3年以上,并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等相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法定商标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者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或有拥有省以上免检产品证明。 5、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及宣传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产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 4、申请人应积极参加省级媒体上有关省著名商标认定宣传活动,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增强商标在全社会的知名度。 (五)商标管理 1、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使用商标规范。 3、申请人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曾被假冒侵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诉求等材料。 (六)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水泥年产量100万吨以上;其它大宗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单纯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传统农产品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规则 1、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实施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委员实行委派制。 2、认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人选 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担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省有关部门委派一名同志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派。认定委会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认委会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审定。认定委员会委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委派。 3、认定著名商标的规则 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各方意见之后,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 认定委员会委员依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进行审查。 每次认定著名商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依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 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零收费原则。申请人应书面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书概况、企业发展史;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趁势等情况;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查、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6、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年产量、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企业所在县级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7、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材料。 8、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9、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0、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1、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2、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13、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X4cm)一式二份交企业所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一份;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受理、初审和公告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之日起20内,依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及申请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期限为30天,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 (三)审定和公告 1、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的结果整理为书面材料交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并于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日内将申请认定商标的需审核的申请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2、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委员们对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及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申请商标,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时,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 3、认定委员会会议的审定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委员会的审定情况及表决结果,依据《办法》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5、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期满后申请延续认定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认定的,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未被延续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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