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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海华律师
范海华律师
山东-烟台
主任律师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另一方后续是否可要求其支付?

婚姻家庭2023-05-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5月6日在×县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王某晴于2016年7月20日出生,系刘某与王某明婚生女儿。刘某与王某明离婚时约定,原告王某晴由刘某抚养,王某明不支付抚养费,现王某晴随刘某在北京生活。王某明无固定工作,于×县打零工。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不需支付抚养费,后续是否还可主张其支付。

【办案思路】

对于原告王某晴主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及办案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

本案中刘某与被告王某明于2019年5月6日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王某晴由刘某抚养,被告王某明不承担抚养费,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考虑到与签订协议之时相比,情况已发生变化,王某晴入学接受教育, 王某晴现在生活费及教育费支出较刘某与被告王某明协议离婚时均有增加,故按离婚协议约定由原告母亲刘某一人负担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实际学习、生活所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王某晴有要求王某明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明按照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王某晴自2020年4月16日至年满18周岁止期间抚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度相应抚养费。

【案件点评】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源于血亲,对父母来讲,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王某晴要求被告王某明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18周岁期间抚养费的请求,最终被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明关于其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系其二人之间的约定,对其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并不能作为王某明拒不支付原告王某晴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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