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卖淫类犯罪主要打击的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相对应的分别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以及介绍卖淫罪。其中组织行为主要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和控制他人卖淫,而协助组织是指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管人等等。
因此,单纯的卖淫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罚款,无论生活多么艰辛,卖淫嫖娼始终并非正道,否则终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