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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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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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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如何防范?

合同纠纷2017-05-09|人阅读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如何防范?

关于民间借贷,现实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鉴于这类案件发生的频繁程度,现对此案件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预防进行简要分析:

一、借贷前应对借款人有一定的了解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经济实力、人品等有所了解,据此初步判定是否应当借款。

二、借贷时应当签订借款合同

目前存在通过电话,直接转账完成借款,这对于出借人来说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尤其是如果双方还存在买卖、租赁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仅仅凭借转账记录法院无法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因而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对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明确约定,不仅对出借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起到督促警示的作用,同时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对于出借人权益的保障也更加有利。

三、一定要留存借款人身份信息

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案例:出借人只知道借款人的姓名与电话,除此之外对借款人一无所知,借款人借款后“消失”不见,电话也打不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我们只能告诉他,先找人,找不到人,找到他的身份信息,在完全没有借款人信息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立案起诉,又谈何索要欠款。同时为确定诉讼主体与借款主体的一致性,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写进合同里,由借款人签字摁手印进行确认。

四、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提供担保

出借人对不甚熟知的借款人、借款数额较大、借期较长的借贷,为保证日后借款的顺利收回,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物做担保,一种是以人做担保。对于第一种以物做担保的,出借人应当了解清楚担保物的权利归属,防止出借人以不享有本权的物做担保,致使日后因权利瑕疵无法实现担保债权。对于担保物,以质押形式出现的,应当以实际转移占有为前提;以抵押形式出现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对于第二种以人做担保的,出借人应当对其身份信息、经济实力等有所了解,以确保担保债权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出借人留存相关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如在物保时,留存物的有关权利证书复印件;在人保时,留存保证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联系方式。另外,不论是物保还是人保,都应当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对于担保物、担保人的身份应当明确,对于出借人来讲,尤其是担保人的身份,在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的过于详细,可以仅仅明确为“担保人”,这样按照法律规定,视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更加有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实现。

五、及时催要,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出借人应当及时催要借款,及时保留催要借款的相关证据,如信息记录、录音录像、邮件截图、快递函件的送达回执以及签收记录等,避免因超出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总而言之,出借人作为权益受损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从借款发生时,就应当考虑周全,保留相关证据,更加全面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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