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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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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其他2017-06-13|人阅读

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临近毕业之际到处参加招聘,期望找到一家企业“收留”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协议,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那么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对此,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单纯的看合同的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主要应当从双方所建立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来判断,即是否具有经济上、组织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阐述这个问题。谢某系某广播电视大学播音主持专业2012年毕业生。20111026日,郭某向某电台公司求职。谢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从20111030日起至20141030日止。其中试用期60天,从20111030日起至20111230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录用条件之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郭某从事电台某频道的播音主持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不少于35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等。后因双方因工作之间发生矛盾该公司于2012721日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谢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谢某作为准毕业生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失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主要指的是勤工助学、假期实习、见习、社会实践等情形,此类情形是在校学生学习的需要进行的社会实践性活动,这种活动是教学的一部分,主要目的在于学习而不是获得生产生活资料--劳动报酬,谢某在求职时,已经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并将自己的毕业、学习情况如实告知该公司,在求职时明确表达了就业的愿望,该公司对此也已明知。同时谢某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其要求从事相关工作,服从其管理指示,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对于谢某来说,虽然还是在校学生的身份,但是实际上已经与该公司之间建立了实质的劳动关系。谢某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相应的学位证书的情形并非是其成为劳动者的必须条件。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可知,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获得毕业证书、取得相应学历即将面临毕业求职的在校大学生、肄业或退学的学生,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定条件条件,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至于其是否获得毕业证书、取得相应学历不是其成为劳动者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当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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