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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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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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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禁外卖实属违法

教育2017-09-26|人阅读

近日某高校“禁外卖”的通知引起争议。该校在通知内容中要求,学生在校园内一律不得使用一次性餐盒、塑料袋、塑料盒、纸袋、纸杯,并禁止叫外卖,一经发现,按学工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也严禁校外外卖进入学校,一经发现没收违规物品、扣留交通工具并给予处罚。校方表示该管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白色污染,并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对于是否能起到上述效果暂且不论,单就校方的这个通知来看,显然是没有经过学校的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的。整个通知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违法。在作者之前《高校常见侵权案例解读》一文中列举了部分情况,今天就外卖的问题再来详细谈谈这个问题。

一、禁止叫外卖。侵犯了学生的消费自主选择权。大学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外卖平台或商家之间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其消费的行为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学校无权干涉其行为,即使大学生是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点餐叫外卖的行为我们认为属于其可以独立实施的普通民事行为,也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叫外卖会冲击到高校内的餐厅,高校禁止叫外卖的深层次想法也是不想让在校内就餐的学生流失。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在就餐选择的问题上,高校也属于经营者。禁止叫外卖在客观上也阻止了学生选择就餐方式的权利。而学校通过行政管理手段的方式禁止叫外卖,有行政干预侵犯学生消费自主权的嫌疑。

二、对送外卖进行处罚。侵犯了送外卖者的所有权。高校长期以为有一种错误思维就是将自己视为行政机关,在高校的对内对外行政管理上行使本来只有执法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比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首先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高校的性质是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外,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事实上,高校并没有获得授权。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高校有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程序,高校必须先进行调查,根据法律来认定外卖的交通工具与物品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显然上述工具与物品不存在任何违法性。因此高校一旦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侵犯的是送外卖者的所有权,外卖者及其所在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学校返还上述财物。

高校禁外卖的行为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在大学生乃至全社会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的情况下,高校应当转变现在的行政管理思维,不能再使用简单粗暴的管理办法进行高校管理,而应当加强依法治校,逐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确保在法律框架下管理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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