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同单位女工,强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2年】
案情概要:
2016年3月25日零时左右,王某1(女,2002年1月5日生)搭乘同单位蒋XX的送货便车回老家途经XX镇时,蒋XX提出开房住宿,将王某带到XXX宾馆8307房间,采取暴力、语言威胁,二次强行与王某1发生性关系。2016年3月26日王某1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某1经检查,处女膜无明显损伤。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蒋XX赔偿检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余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由被告方补偿5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王某1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蒋XX表示谅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蒋XX违背妇女意志,二次强奸未成年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应酌予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性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争议在于被告人蒋XX是否系犯罪未遂。有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蒋XX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生殖器,故对被告人蒋XX认定强奸未遂,并根据本案案情,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X到案后一直稳定供述了其侵害被害人王某1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X的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护意见,予以采信。判决:被告人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上诉人蒋XX上诉提出: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蒋XX利用被害人对其的信任,在宾馆登记同一房间住宿,期间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原判认定蒋XX“二次强奸未成年妇女”的情节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上诉人蒋XX强奸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未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蒋XX强奸未成年人未遂,酌情从重处罚。蒋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蒋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蒋XX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事实和定罪部分;撤销对上诉人蒋XX的刑罚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考虑当事人隐私,已对判决书中的人名进行处理)
柳律微评:
1、强奸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是否插入。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本案有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蒋XX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生殖器,故对被告人蒋XX认定强奸未遂,并根据本案案情,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受害人谅解对本案的影响。
蒋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强奸案件中不乏熟人作案,女性一定要警惕。
强奸案件中不乏熟人作案的情况,本案即是典型。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同一单位同事,被告人借口天黑为由借宿旅馆,其行为本身便有“作奸犯科”之嫌,被害人当时应当提高警惕,但或许就是因为这种熟人关系便放松了警惕心理,导致案发。因此,柳律师在此也提醒女性朋友:强奸案件中不乏熟人作案,切勿放松警惕。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柳基伟律师,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因为专注所以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