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警惕离婚案件的“基因突变”式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
2020年代理了小陈的几个案件,这几个案件总结起来都涉及小陈之前的婚姻。自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的3年时间,小陈跟其前妻之间涉及了7个官司。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相信这些案件可以给于大家一些参考与指导。
诉讼梳理:
诉讼一:小陈与小乔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烟台市芝罘区XX路XXX小区2901号房产,2018年3月23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载明了婚生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另外还涉及小乔婚前购买车辆归小乔所有,小乔找付小陈1万元。对于小陈、小陈婚前、婚后购买房产却并未进行处理。
诉讼二:2019年,小陈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小陈、小乔,要求二人偿还2015年购房的借款35万元,后法院在2019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二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后小乔提出上诉,小陈告诉律师,2020年8月案件材料才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诉讼三:2018年7月,小陈与小乔就二人婚后购买的一套2301号房产签署分割协议,由小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小陈找付小乔差价款近60万元。之后,小乔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该房产分割协议,法院判决驳回小乔的诉讼请求。
诉讼四:2020年2月,小乔的姐姐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陈、小乔偿还其借款185000元。该借款包括2015年购房刷卡出资12万元、装修出资35000元及小乔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其进行的借款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其中9万元系小陈、小乔的共同债务,剩余9万元为小乔的个人债务。二人均服判、未上诉。
诉讼五:2020年2月,小乔的母亲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陈、小乔偿还其借款177000元。该借款包括2015年购房刷卡出资8万元、交房出资20000元、装修出资50000元及小乔偿还其婚前车辆贷款向原告的借款27000多元。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其中11万元系小陈、小乔的共同债务,剩余近7万元为小乔的个人债务。二人均服判、未上诉。
诉讼六:2018年7月27日小陈、小乔签署了《房产分割协议书》,约定房产面积95.9平方米、市场价110万,该房产归小陈所有,2019年4月25日涉案房产办理不动产证,经测量房屋面积为100.56平米,因此,小乔与小陈共同承担了补差购房款21275元,小乔承担了10638元。小乔认为,双方未对多出来的4.76平米进行分割,因此提出诉讼,要求小陈支付原告50%的差价款。最终法院判决小陈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找付小乔22000余元。目前小陈已经表示不上诉并已履行判决。
小陈表示,接下来还会涉及1至2个诉讼,自己深感深陷诉讼不止的泥淖中,多少有些苦恼!!
柳律感言:
很多律师感言,婚姻家庭案件能调尽量调,柳律也认可调解的解决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完全适用调解模式,或者说“调解”也是讲究方式、方法与方案的。本人认为,本案属于应当在“调解”中进行风险规避但最终失败的典型案例。
如果最开始的离婚案件中对有关问题一次性处理完毕,则完全可以省略很多事情。至少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数万元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时间、精力更是无法用数字进行统计。
很多离婚案件中,审判人员会要求只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及债务问题要求当事人另行诉讼,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过柳律在此提醒:可以另案诉讼,但是基本事实最好在离婚案件中进行确定,如果涉及调解,则务必将调解内容进行固定化、具体化,切不可大概化、模糊化。涉及有关具体纠纷的解决方案,务必“一次性”了结,而不能鹰头马尾,最终吃了自己犯迷糊的亏、上了对方“迷魂阵”的当,得不偿失,更是后悔晚矣!
柳基伟律师,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类纠纷,年均办理家事类案件近百起,其中不乏通过协商谈判快速解决纷争的调解案例,更不乏通过诉讼争取合法利益的诉讼案例。但无论何种方式结案,本人都非常注重当事人的风险管理与成本控制。
相信,您有这样一个律师朋友,不会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