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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能否被剥夺?

婚姻家庭2017-10-30|人阅读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婚后生育有子女,那么就会涉及到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下来以后,随即而来的就是孩子的探望权。没有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一方是否有探望权?如果有探望权,应当如何行使?如果没有,法律又应当如何实现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行使作为父亲或者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价值?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女方是第一次结婚,男方是离异后再次结婚。在经过一年时间的相处后,2013年4月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14年5月,生育一子。婚后,男方因为工作种类特殊性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毫无规律可言。因女方和孩子都需要人照顾,女方搬回娘家居住,女方的父母悉心照顾女方和孩子。2015年3月,经男女双方商量,决定购置一套房产,认真经营自己的组建的小家庭。2015年4月底,男女双方以及双方父母看中与女方父母家比较近的房产,并支付首付款。2015年5月中旬,预购置房屋的房东与女方偶遇,问女方,之前看房子的时候不是觉得挺好的,为什么现在不要房子了?女方瞬间蒙圈,不止房东所云何事。后来才得知,男方已经单方和房东协商,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购买房产,并取回首付款。女方得知此事后,觉得男方太不尊重自己。后又因为在共同经营家庭中,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理财理念、生活方式等方面所产生分歧渐渐显现出来。女方在与男方经过友好协商之后,双方并无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3月,女方起诉离婚。要求:1、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权。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男方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经过出现了裂痕,难以维系,愿意离婚,对双方所有的共同的财产也没有什么争议,认为各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仅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产生了争议。

法律分析:

第一、抚养权的归属。2014年5月,生育一子。在处理离婚是,孩子已经三岁,已经过了必须要依附母亲,依靠母亲生活的年龄(2周岁以内,由母亲抚养)。男方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家庭教育环境,但因自孩子出生以来,男方就没有太多的时间相伴孩子成长,因工作的特殊性并不能经常陪伴孩子。而孩子一直是跟着女方长大的,且女方的工作时间比较稳定,正常的朝九晚五,周末也可以有充裕的时间和孩子在一起。最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女方来抚养。

第二、抚养费的确定。男方有固定的工作,收入较高,愿意支付抚养费,依照法律规定,愿意支付其每月工资所得的25%作为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第三、探望权的确认。尽管男方工作时间没有规律,且是在年龄比较大的情况下所生孩子,希望在自己工作比较空闲的时候可以多去看看孩子,并声称女方曾经不让他看孩子,需要在法庭上就探望的事宜进行明确的说明,并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以后执行的顺畅。最后确认,男方一周看孩子两次到三次,因为孩子还比较小,无法离开母亲,见面的地点约定在公共场所,母亲在能够看得见的地方,让男方与孩子单独相处,随着孩子的长大,见面的时间、次数、地点可以进行变更,并参考孩子自己的意愿。

法律建议:

探望权是未取得孩子抚养权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关于探望权的行驶,可以由男女双方经过友好的协商确定,如果难以友好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以后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起诉,向公权力机关寻求救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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