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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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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的出路篇

劳动争议2017-10-30|人阅读
引言

又是一年的毕业季,与此相伴相生的是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瞬间完成角色转化,摇身一变变成劳动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是明显的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操作可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王某,上海某大学硕士毕业,在王某毕业之前很幸运的找到了一家国企的单位。从2015年10年底开始,王某就在这家国企实习,经过半年的实习期,通过了单位对其的考核,2016年5月初,王某作为应届毕业生与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

2016年7月初,王某从学校拿到了学历学位证书后,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就关于落户的事情与单位沟通过,单位明确的承诺,单位是可以配合办理相关的非沪人员的落户手续的,没有告知是否有其他附加条件。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按时在单位正常上班。

2016年7月底,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办理落户手续。单位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落户手续,但是,要求签订为期三年的服务期。王某问单位,为什么当初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明确的告知要签服务期呢?但是,王某也是迫于单位的强压,签订了服务期。双方所签订的服务期,明确要求王某必须服务三年,如果因王某的个人原因离职的,王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在离职之前向单位缴纳违约金,在单位收到王某的违约金之后,单位才会配合王某办理离职手续。

自王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后,2017年7月中旬,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王某预留1个月的时间,自愿配合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邮件的方式告知王某,公司离职的流程,并将离职流程图发给王某。王某在收到邮件后,意外的发现,在办理离职的时候必须向单位缴纳因未满服务期而支付的违约金,王某认为,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应当支付。但是,王某在单位的强压下,被迫支付了违约金。

那么,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呢?如果员工不支付这样的违约金,是否会受到保护呢?

法律检索:

一、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代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一、 劳动者在接受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一)服务期能够存在的条件。基于现在的劳动人员相关短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希望可以通过其他的限制性条件,要求劳动者为本单位尽可能贡献自己的劳动力价值。用人单位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提出了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要求劳动者必须服务一定期限,以便用人单位榨干劳动者的廉价劳动力。

(二)本案的服务期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约定,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代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在单位享受过任何培训或者其他的福利性待遇,在王某落户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王某自身的积分已经符合标准,没有实际享受过单位的优惠,也不曾占用过单位的资源。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情理上,用人单位都不应当王某签订服务期。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情况外,即使约定了服务期,也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并支付培训费和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才需支付违约金。其他的情况即使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也不应当支付该相关款项。

(二)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损失的。在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仅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甚至违法《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上海学生事务中心的相关文件显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办理了入户手续,如果一年之内办理落户手续的劳动者全部离职,用人单位将失去可以办理落户的名额。但是,在本案中,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16年,在本单位办理落户手续的有100以上,仅有王某一人的离职,根本不会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应对策略:

1、 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时,需要认真的搞清楚弄明白,签订文件的前提条件以及签署相关材料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 在需要自己掏腰包支付任何费用之前,先向律师咨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而明确是否应当支付该费用,以及应该如何支付,支付多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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