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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法院离婚冷静期制度,挽救婚姻

婚姻家庭2019-02-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27日生育女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8年9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600元/月。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并诉至法院,主要原因是原告父母对于原、被告的婚姻干涉较多,原告做事大多听从其父母意见,导致被告与其公婆关系紧张,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然而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无根本性矛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尚年轻,对于婚姻及人生意义的理解并不深刻。双方现在正处于婚姻磨合期,对于如何处理婚后与双方父母的关系仍未找到恰当的方式及距离。双方应当互相引导与帮助,共同努力将彼此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而且,原、被告婚生女未满3周岁,系二人爱情的结晶。双方均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成人。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其生活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决定适用冷静期制度,给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时间,重新审视、思考彼此的矛盾,对于离婚问题作出慎重的选择。最终,通过法院调解以及双方的努力,双方和好如初。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点评

审理离婚案件要做到见微知著,理清身份关系、财产关系背后的人际关系和情感因素及法外因素,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处分权的适当干预,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让双方有一定的时间调整和消解不良情绪,为被告方自我反省以争取挽留婚姻、维系家庭稳定提供必要的时间,有效避免冲动化、情绪化离婚的出现。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也适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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