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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救助同行饮酒的伙伴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辩护2020-01-02|人阅读

不救助同行饮酒的伙伴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规则】

如果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明知醉酒者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同桌饮酒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

【关 词】

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5日21时04分许,被害人王某1酒后到被告人于某某家中与于某某、被告人邹某、证人刘某1共同饮酒。于某某、邹某、刘某1明知王某1已经醉酒,仍与王某1共饮。期间,王某1饮了一杯多白酒。当晚,刘某1于22时11分许先行离开;22时30分许,于某某、邹某在于某某所住楼道单元门内发现晕倒在地的王某1,便将王某1从单元门内挪至单元门外一汽车前轮处。之后,于某某、邹某多次下楼查看王某1,但一直未采取救助措施。至2018年1月26日0时42分许,于某某再次查看王某1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确定王某1无生命体征后报警。案发期间,最低气温从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经鉴定,王某1的死亡原因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呼吸循环衰竭。

【争议焦点】

于某某、邹某是否对王某1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是否为王某1的死亡负责?

【审判结果】

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某某、邹某在与被害人王某1共同饮酒后,发现被害人醉倒在低温寒冷环境中,两被告人即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在已经预见如不予以救助可能导致王某1伤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轻信危害后果能够避免,未采取妥善有效的救助措施,因而造成了被害人王某1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害人的死亡系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双重因素共同导致,属于多因一果,且低温寒冷环境为次要因素,两被告人的过失行为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因此可酌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虽做过虚假陈述,但后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规则评析】

因醉酒造成严重后果而同桌饮酒人被判处刑罚或被判赔偿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聊城一男子参加工友孩子的婚宴,并与其他工友同桌喝酒,因喝酒过多,不幸身亡,其家属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当地法院判决婚宴主家、同桌工友等6名被告补偿死者家属72000元。

如果同桌人因过度劝酒或明知其饮酒过量而不加以劝止,以至于造成当事人严重后果的,同桌饮酒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明知醉酒者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同桌饮酒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

让参与饮酒的人事前签下免责协议,承诺饮酒过程中如果因酒后发生意外伤害和死亡事故,一同饮酒的其他人员可免去责任。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信息】

于某某、邹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鲁0902刑初459号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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