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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其他2017-07-13|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XXXXX区西门X委X组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XXX

原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县XXX林场X组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

电话:XXXXXXX

被告朱X,男,19XX年X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区XXX镇XX家二村XX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

电话: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市XXX区XXX大街中段XXX号 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6166.92元,误工费52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4.72元,财产损失2293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37385.64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20344.58元,误工费7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2836元,共计32806.58元。

两原告共计70192.22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17日,由原告李XXX驾车、原告李XX乘坐的XXXXX长安牌汽车沿国道XXX线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628公里加200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告朱XX驾驶的XXXXX号汽车相撞(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XXX),致使两原告受伤。随后两人进入X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李XX为颈部外伤,颈7棘突骨折,原告李X为头、腰部外伤,腰椎骨折。原告李XX住院13天,李X住院25天,后又因养病修养数日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于201X年X月2X日作出X公交一认字【2016】第0X0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被告朱X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原告李XX医疗费6166.92元,误工费52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4.72元,财产损失2293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37385.64元。李X医疗费20344.58元,护工费7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2836元,共计32806.58元,两原告共计70192.22元。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依法判决。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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