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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旭律师
何旭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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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休息休假及加班工资

劳动工伤2010-06-08|人阅读

一、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通过法律规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我国的工时制度分为三种: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特殊工时制度,主要包括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缩短工时制度。

(一)目前有关标准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法》第36条至第44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146号发布,19953月国务院174号令修订);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3月劳部发〔1995143号);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4月劳部发〔1995187号);

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月劳部发〔1995309号);

6.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19974月劳部发〔1997134号);

7.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9月劳部发〔1997271号)。

我国已成为全球工时最长的国家之一

人均劳动时间超过日本和韩国

“加班”成为多数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

加班未能得到真正补偿

专门为农民工“关爱秀” 消除不了“岐视”

(二)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法》第36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对标准工时作出修订。改为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自199551日起施行。

(三)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劳动法》第41条、42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

3.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适当缩短日工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点);

4.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39条);

5. 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8条)。

(四)不定时工作制

1. 定义: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2. 特点:

1)工作特殊需要;

2)职责范围关系;

3)需要机动作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部发〔1995309号)

3. 实施范围

1)企业中的高管、外勤、推销、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

2) 长途运输、押运、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职工;

3)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

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行业通用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副总或总监以上)及其专职文秘、专职司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销售人员、长途运输人员、仓管人员、装卸人员、仓储搬运人员、采购人员、公务车司机。

建筑业:外勤项目经理、工程监理人员。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设备维护人员、航空货运业务操作人员、外籍工程技术顾问、执行专业任务的维修人员、长途客运人员、水电维护工、系统维护员、车辆抢修工、出租汽车司机。

制造业:研发设计人员、外勤业务员、宿舍值班员。

批发和零售业:外勤人员、外勤理货人员、外勤服务人员、外勤推广和客服人员、外勤维修人员、外勤市场项目执行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冷饮设备维修工、送货司机。

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旅客接送司机、包车客运司机、汽车维修人员、外勤人员 。

金融业:个人理财业务推销人员、银行保险营销人员、团体保险营销人员核保人员、理赔人员。

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业 :通信服务(外勤)人员、维修工程师、外勤项目经理、外勤工程人员、开发人员、软件维护人员、客户服务工程师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外勤设备维护人员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勤安装维修人员、外勤设备操作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从事导演、制片、摄影、美工、化装、服装、道具工作人员及乐团演奏员,频道总监(副总监)、编审人员、统筹主任、统筹编辑、策划编辑、播控主任、导播人员。

中央部属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交通运输业

交通部属企业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局长、副局长,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相应职务等人员;

2.外勤人员,市场营销、推销人员,揽货、销售与采购人员及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3.运输生产值班调度、汽车运输单位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机动作业的船舶设备维修(含航修)和部分装卸生产人员等。

4.企业中无法用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包括需要机动工作的劳动者和少数生产保障性的特殊值班岗位,因工作量不固定,在值守中可机动掌握休息,包括辅助船船员等工作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及其专职司机和专职秘书;  

2.企业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事处)中的全部人员;  

3.企业经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人员,企业内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人员,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的其他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

(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

(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

(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人员;

(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

(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

(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

(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邮电企业:采购供销人员、驻段线务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机关司机、农村支局所营业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定时工作制。

中国联通公司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地市级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副职);2.电信网络业务有关的外勤人员。

渔业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二级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 2.营销、采购、外派及外勤人员;3.值勤值班、安全保卫、消防人员、汽车司机及部分机动作业人员。

地质、资源勘探和采矿业

化工部:化工部直属的施工、勘察设计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职工、外勤职工、非生产性值班职工、长途运输职工、工地配套运输职工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其它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冶金部:(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专车司机、企业长期驻外及各类出差在外等人员;(二)长途运输司机、货物押运等人员(三)专职采购、营销等人员;(四)部分公安保卫人员及专职消防员。

地质矿产部:野外运输驾驶、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海上运输及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各类出差在外人员,从事新产品开发的部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保卫、外协公关人员、市场营销及采购人员、消防员、长途客(货)车驾驶员、货物装卸、发运工,部分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及特殊工作形式的特殊岗位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生产队伍:运输队伍中从事长途运输和为野外生产队伍配套服务运输的职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部分从事企业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和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

海洋石油企业:企业管理岗位人员,甲方监督人员,仓储、采购、供销、公安、消防等人员,以及运输队伍中从事长途运输和为生产及管理服务的车队司机,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员、边远井站住岗人员、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以及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建筑业

建设部所属企业1.部所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中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书记等高级管理人员;2.上述人员的专职秘书、司机;3.企业中的值班(含保卫)人员;4.企业中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及长期住外的业务人员等。

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汽车司机、公安保卫人员以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电力

电力工业部: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新闻出版业

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直属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人员和其他常驻人员,非生产性的值班人员和部分出版企业中编辑、广告人员以及直属企业中部分装卸人员,图书发送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销人员,非生产性工作人员,部分司机和发行、快递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中国交通银行1. 管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正副职);经常外出执行稽核和监察任务的行员;在市场营销和外勤业务职位上工作的行员。  2. 在电子通讯、电子汇兑联行业务、外汇资金交易岗位上工作的行员。  3. 从事外事服务、后勤工作的行员和专职从事保卫、值班的工作人员。

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1.管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正副职),计算机和自动柜员机维护人员,机房综合主控人员,守库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2.保卫人员、押运人员、司机、水电安装及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及其他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中国农业银行的市场开发人员,中国建设银行的对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

中国银行: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分行部门领导以上的管理人员;承担外事服务、接待和后勤等任务的人员;经常外出进行稽核、监察的人员;从事非生产性值班的人员(如保卫人员)。

中国工商银行: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储蓄、出纳、会计专业的计算机维护人员和自动柜员机(ATM)维护、综合主控人员;一线储蓄所、分理处的负责人员(正副职);押运、守库、保卫、司机等人员;电工、空调工、电梯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2.专职司机;

3.从事采购、营销工作的职工;

4.从事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

5.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押运人员和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职工;

6.部分从事值班、保卫和消防工作的职工;

7.部分炊事人员;

8.出租汽车司机。

林业部直属企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企业驻地以外常驻的供销、采购等人员,工作中可以适当休息的值班人员及经常出差等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人员,长途运输、贮木场、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管理人员、供销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为生产及管理服务的司机、治安、消防人员等。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企业的部分管理人员,采购供销人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长途运输汽车司机,各种货运装卸人员、押运员,部分起重人员,部分维修人员,部分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司机和文秘人员,从事市场营销及采购人员,长途货车驾驶员,专用铁路机动装卸、货物发运及仓储人员,保卫及部分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1.集团公司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集团所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副职)及其司机;2.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含售后服务、维修)、采购人员;3.长途运输司机、装卸、押运等人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人员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人员。

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企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烟草专卖的监督、检查人员;采购供销人员,专职司机,货物发运人员,企业中长途运输汽车司机、押车人员,烟叶、卷烟等仓库保管员,部分设备维修人员,部分非生产性值班、值勤人员,部分服务性人员,各类仓库的装卸人员,消防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4.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计发及休息休假确定问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定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 特点

(一)需连续作业的;

(二)受资源、自然条件限制,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三)在一定的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

3. 实施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职工;

4)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岗位

建筑业:从事建筑、安装、水利水电建设作业的一线生产人员、二线辅助工人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计算周期;

电焊工、外架工、泥工、工、木工、铁工、混凝土工、机械工、电工、油漆工、杂工、仓管员、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员、工程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结算员、资料员实行以季为周期;

施工现场作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人员实行以月、季度或半年为周期。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以半年为周期,飞机维修人员、飞机维修质量检验人员、飞机维修工程技术人员、飞机维修支援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

船员、勘测人员以季(半年、年)为周期,粤港澳航线的水运船员以月为周期,船舶修理人员、船舶用料运输司机、船舶货物装配人员实行以季为计算周期,救捞船员、救捞工、潜水员实行以年为周期;

收费站收费人员、收费站监控人员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

物流货物操作员、分检员、数据录入员、数据管理员、报关员、报关助理实行以月为周期。

旅游业 :导游(领队)以季为周期,旅游汽车司机实行以月为周期;游乐场服务员、游乐场保安人员、游乐场售票员实行以季为周期 。

金融业 :押运守库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 。

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业 :机务员、线务员以季为周期 。

中央部属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岗位

交通运输业

交通部属企业:运输船员(以年为周期);公路与航务、航道等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施工船舶的船员、勘察设计单位的外业人员,救捞船员和潜水员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轮班工作,集中公休方式。按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累计计算公休天数,全年集中或累计公休不应少于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节日7天) 。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从事野外作业的有关勘探、测量、设计人员;  

3.铁路工业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作、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从事内航货运作业生产岗位的人员;  

5.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

(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

(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

(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

(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

(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

(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邮电

邮电企业 :(一) 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动员等实行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报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线务员、机线员、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中国联通公司 :从事网络管理、运营、维护、计费结算、客户服务岗位有关人员,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渔业

渔业:海上渔船生产作业人员,港口建筑施工人员,渔船渔机制造、维修人员,水产品加工、冷藏、运输、搬运、装卸人员,部分水产养殖人员及其他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地质、资源勘探和采矿业

化工部:化工部直属的施工、勘察设计企业在一线工作的职工,可实行以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

冶金部:(一)从事地质勘察、勘探、采矿作业、建筑施工和安装以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二)因受生产工艺和设备维修时限等因素制约,需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作业的设备检修、维修人员;

(三)冶金企业自备铁路、水路运输等需要在一定工作周期内连续作业的人员;

冶金部:(四)部分企业内部港口装卸、仓库装卸人员; (五)部分专用铁路道口值班、生产性值班、话务值班、机房值班人员及门卫等。

地质矿产部:区域地质、固体矿产地质、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各方法(含航测)、地球化学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勘探、开发;地形测量、工程测量;钻探、坑探、钻井(含海上平台钻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从事井下和露天开采作业的职工,部分为开采作业配套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的职工,从事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和野外勘察、设计作业的职工,以及后勤服务等部门的职工,可实行以工作周期或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部分工作岗位可结合生产特点,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工作方式。

煤炭企业:煤炭生产建设井下作业职工和部分为井下作业配套的辅助生产或服务的井下作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上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采取轮班工作制度等方式,并分别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生产队伍 :(一)野外地质勘探、油田建设施工队伍,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二)钻井、井下作业、采油(气)、输油(气)等野外生产队伍,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一)建筑安装和野外勘察设计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职工,可参照我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动部〔1994〕521号)的意见,结合石油化工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特点,采用适合的轮班工作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企业航运作业岗位的职工,可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

(四)石油化工企业中各类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的部分生产性值班岗位的职工,结合具体岗位的生产特点,可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相应的班制和工作与休息方式。

海洋石油企业:(一) 海上采油、钻井、船舶拖运、物探、工程船队、导航空位台站,以及属于海上队伍的两栖作业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采油(气)、钻井队伍按固定倒班为周期,其他海上队伍分别按月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海上队伍利用工闲时间补休,全年休息日不少于111天;

(二) 为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的生产调度、通讯、维修等值班人员,结合具体岗位特点实行轮班工作、轮班休息,分别实行以月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 实行轮班工作、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周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正好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处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从事测井、地质录井、试油、矿区建筑施工、炼油化工等直接生产人员,部分为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辅助和后勤人员,实行以工作周期或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建筑业

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从事施工、监理、设计及现场管理等工作,并受到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建设部所属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中现场施工的生产工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等因受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生产工艺以及受季节、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既无法按标准工作制执行,也无法按《劳动法》中第38条、40条、41条执行的。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

电力

电力工业部:(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的,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

新闻出版业

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 :新华书店总店部分职工因教材发运工作的特点,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公司电子值班工作岗位人员和水工值班工作岗位人员,实行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金融业

中国交通银行 :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信用卡授权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 注意事项

1)一定要坚持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1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不管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均按3倍支付加班工资。

4)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采取何种工作方式,由企业与工会或劳动者商定。对于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七) 实行特殊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②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坚持与职工协商一致;

③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④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八)计件工时制度

1.定义: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

2.法律依据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7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九)缩短工时工作制

1.定义

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

2.适用范围

⑴ 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

⑵ 哺乳期的女职工。

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二、全国法定节假日、职工带薪休假和探亲假问题

(一)全国法定节假日

200712月,国务院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每年10天增至11天。

199910月发布的关于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文件废止。

法定节假日为带薪的公共假期。按《劳动法》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1. 依据:

200712月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11日起实施。

规定各单位(含个体户)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为:

① 满1年不满10年的,休5天;

② 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

③ 满20年以上的,休15天。

同时规定: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特殊规定

1)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如教师);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关于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问题

新的全国年节放假办法出台后,鉴于年带薪休假增加1天,工作日相应减少的情况,劳动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作出新规定:

1.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62.5

月工作日:250天÷ 1220.83

2. 计薪天数

按照《劳动法》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

① 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

② 月计薪天数=261天÷1221.75

③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④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四)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

1981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对职工的探亲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1. 实施范围限在国家机关、社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2. 对象范围:

①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

② 与父母(有一方住在一起的不算)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③ 学徒、实习生、见习生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3. 实施探亲待遇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① 社会历史条件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

② 国家规定公休节假期(11天)和带薪年休假待遇,一年中不能与亲人团聚(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情况一般不存在;

③ 确实不能安排团聚的,可按上述规定给予探亲待遇。

(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

三、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44条规定(略)

2.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自19951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

3.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4.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规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分别按其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200%300%支付工资报酬。

(二)目前各省市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有不同规定

1. 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2. 以企业明确规定的岗位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3. 以职工日或小时全部工资收入的70%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折算后的日或小时最低工资;

4. 通过协商,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5. 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来核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6.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7. 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实行这种计算方法,必须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出明确的界定。

当前部分地区计算加班工资的规定

北京:双方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上海:明确提出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 的70%确定

广东:明确提出了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有关标准工时延长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法》第44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2条)

(五)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六) 计件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倍(延长工作时间)、2倍(休息日)、3倍(法定节假日)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七)相关名词解释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①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③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④运动员体育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标准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基本工资:按照用人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相对稳定的工资,是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例如,部分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中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亦为基本工资。

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计算确定的工资收入。

工龄工资:指体现劳动者对社会、对本单位贡献的积累,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和相应的标准确定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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