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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汽车上路,您必须要了解的2条法律规定!

其他2018-03-23|人阅读

近日来,上海和重庆相继公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无人驾驶”机动车经过封闭道路测试,现已跨入路测阶段。对这类新兴行业,我国的法律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大部分依赖于社会现象发生后的思考和其被规范的社会要求。

详细来说,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制定,虽经过2007年以及2011年先后两次小的修改,但当时我国无人驾驶机动车技术并不完善,并未在其中针对无人驾驶机动车辆作出相应规定,故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无人驾驶机动车来言属于真空地带。

不过也不用过多担心,关于这一问题,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已经由上海代表团代表陈靖提出要修改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此类智能网络汽车加入机动车类别,细化实施规范,将这些新兴领域(行业)纳入法治轨道等等。

如在上海街头您看到了这类号牌的车辆,那就是无人驾驶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内部区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根据驾驶人的预设要求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特定环境下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

关于《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分享几条与我们道路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的。

一、针对民事赔偿方向的保障条款

对于上路参与测试车辆,必须每车购买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保函方可上路进行测试,本条规定一定程度上解除了我们内心当中对“无人驾驶”的基础恐惧,我们的民事损失存现存在赔偿保障。

二、针对本类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1)该类智能网络车辆在上路测试期间,其违法处理方式和管辖参照机动车辆违法违规处理。

(2)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者道路设施损毁等严重交通事故,首先应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后,再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责任认定。此处因测试车辆全部具有全程的监控、录音录像等设备,提取后可作为鉴定佐证用途,所以区别于我们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观点仅为本人关于智能网络汽车上路路测以及《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一些浅解,如有偏颇尽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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