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离婚纠纷一案,乙女要求分割甲男名下的一处房产,理由是该房产是婚姻关系存取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由甲男按照该房屋的现价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甲男认为该房产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且该房产购买后一直由父母居住,该房产系其变卖自己婚前所有的一套房产而购买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甲男提供了证据证实诉争房屋的全部房款确实来源于其婚前财产,第一,从甲男的购房资金来源上,其以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款支付的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是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行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形式变化而导致所有权变化,第二,甲男购买案涉房屋是为了给父母居住,而不是投资经营。所以案涉房产依然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乙女不能分割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