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为子女投保而支出了保险费为由,少支付抚养费。比如说离婚协议约定了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是每月给孩子支付了保费500元,那么可以以此为由每月仅支付500元抚养费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的定义可知,保险费的支付对象是保险公司,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并未直接收到保险费,而抚养费是直接用于支付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所需费用。夫妻离婚后,一方作为投保人,将子女作为受益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行为,实质为一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这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所以保险费与抚养费性质不同,因此不能以支付了保险费抵扣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