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可知,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