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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惠律师
贾明惠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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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被拖欠工资的支付主体

劳动工伤2021-08-21|人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可知,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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