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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剑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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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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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发生在哪些方面?

公司法2017-07-29|人阅读

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发生以下两方面: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权利主体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这里还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二,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三,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四,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是否拥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第五,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首先,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再次,控股股东也有可能成为股东知情权的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有悖法理。

  三、股东知情权纠纷

  1、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处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3、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帐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4、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5、公司无上述第2条所列文件或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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