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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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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分得原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

诉讼2018-09-06|人阅读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从而也引发了各种问题,比如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哪些人享有分配资格,已经出嫁外村的女儿是否享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等等。

案件回顾

小刘原是某市甲村村民,2010年结婚嫁到乙村。结婚后小刘未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乙村,基于当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小刘嫁到乙村后没有分得土地,其原来在甲村的土地也未被收回。2017年因国家规划修建高速公路,小刘原在的甲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相关部门按照政策将征地补偿款发放至村集体,经村民委员会研究,村集体组织成员每人可获得7600元的征地补偿款。但在村里发放补偿款时包括小刘在内的十几个已经出嫁的人员却未分到征地补偿款,小刘等人找到村委会讨要说法,村委会以他们已经出嫁,不在本村生活,不是本村集体成员为由拒绝了小刘。那么甲村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小刘等人是否有资格分得征地补偿款?

律师分析

小刘是否能够分得土地征地补偿款,关键在于小刘是否具有甲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享受村民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能以妇女是否出嫁作为标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村民委员会虽然可以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的权益。

本案中,小刘虽已出嫁,但是其户口并未迁出甲村,在甲村仍有其承包地,且嫁到乙村后也没有分得土地。小刘仍具有甲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村委会无权以小刘已出嫁为由剥夺小刘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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