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物业管理费由谁交纳应约定清楚
其他2017-08-25|人阅读
近期有人咨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中产生的一个问题,甲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某,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物业服务费由谁交纳,导致双方产生纠纷。乙某认为自己不是业主,不应由自己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某认为自己将房屋出租给乙某,房屋在出租期间是由乙某使用的,所以物业服务费应由乙某交纳,自己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针对这个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依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不愿意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清楚。法律上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租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直接要求业主交纳。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后,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收承租人交纳,业主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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