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绝大数情况下,
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法人人格否认 ”,
它是指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推定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存在混同,
即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