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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梦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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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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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重赔偿”问题

劳动工伤2018-06-26|人阅读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如何主张赔偿?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会议纪要》第八条、关于双重赔偿的问题

1、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该“双重赔偿”并不能等同于“双倍赔偿”。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已花费的直接费用,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赔偿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者相对应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宿费后,不能再重复主张。其余费用均不为直接费用,职工可另行主张。另外,适用双重赔偿应注意以下问题:(1)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相关工伤待遇后,无权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不能适用“双重赔偿”原则。3、“双重赔偿”内外有别,即如果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是同一单位其他劳动者造成工伤的,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待遇,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2、双重赔偿仅限于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对于非工伤事故或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损害的,不应适用“双重赔偿”。

根据上述意见,可以认为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上述意见中规定的不能重复主张的费用外,其他像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偿金等费用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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