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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施行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这些影响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7-10-20|人阅读

民法总则的施行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金州法治时空》20171020日期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孙超律师

【主持人】听众朋友,早上好!这里是黔西南广播电视台FM107.9新闻广播黔西南广播电视台数字电视13频道、金州广播网、网络收音机同步直播的《金州法制时空》节目,我是主持人张孝莲。今天是20171020星期五,我为大家介绍座客这期《金州法制时空》节目直播间的嘉宾: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孙超律师。今天孙超律师主要为听众朋友分享民法总则的施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孙律师,你好!

【孙超】主持人,你好!黔西南广播电视台的听众朋友,你们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要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党的十九大)于20171018日起在北京隆重召开。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鼓舞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孙超】是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成绩斐然。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今年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

【主持人】根了解,《民法总则》在已经在今年的101日起正式施行了。

【孙超】是的。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在今年101日起正式施行了。这部11206条的总则,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民法总则作为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基本法,他对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将是我们今天要和听众朋友分享的主要内容。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阅读和学习法律条文,往往会因为法言法语的专业性太强让人费解。孙律师,你能用一种简单的方式让我们明白《民法总则》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吗?

【孙超】没问题。我就借用“小明”的成长故事来向我们的听众朋友说明这个问题。这个故事来源于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一篇题为“民法总则生效到底对普通人有什么样的影响?”的文章,文章作者是彭训文。这篇文章别出心裁地以主人公“小明”的一生与民法总则的交集为我们说明了本期主题的内容。我对这篇文章进行了梳理,希望能把关于民法总则的直观感受传递给大家。

【主持人】好的。

【孙超】假设在今年101日,小明在他(她)妈妈的肚子里开始孕育。从这天起,小明就受到民法总则保护了。

【主持人】还在妈妈肚子里的小明有哪些权利呢?

【孙超】一般来讲,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民法总则对胎儿的权利进行了特殊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16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见,如果有人(比如小明的外公)由小明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予的财物,小明是可以直接继承遗产或者直接接受赠与的

确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民法总则不仅承认了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还在其他方面明确了保护胎儿利益。比如,如果胎儿在母体受到侵害,比如妈妈不小心吃到了有毒食品,导致小明具有先天缺陷,除了小明的父母可以要求毒奶粉的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责任之外,也可以直接以小明的名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在不幸出生之前父亲死亡,妈妈肚子里的小明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主持人】以“人”为本,法律的规定越来越人性化了。

【孙超】是的。时间过得很快转眼九个月过去了,小明呱呱落地了。从出生那一刻起,根据民法总则,小明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虽然他这时还不能独立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已进入总则保护网络。小明出生以后到不满8周岁期间,小明都是“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小明的一切行为都得由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代理实施。

【主持人】小明小朋友一天天地长大,民法总则会对他有什么新的要求吗?

【孙超】当小明满8周岁以后,就要开始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在信息时代,孩子接触网络的时间越来越早。一天天长大的小明也不例外,他可能在很小时就会玩网络游戏、买游戏装备、发网络红包,变成让父母头疼的“熊孩子”。不过,到了8岁,小明开始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部分民事行为了。小明可以用自己的零花钱买零食,也可以与班上同学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当然,如果他把爸爸妈妈的钱打赏了一名网络主播,那么这种赠予行为在法律上也可以是有效的,前提条件是:打赏金额要与小明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如果是巨额打赏,小明必须征得父母事先的同意或者事后的追认,否则是无效的,小明的父母可以要求返还该笔巨额打赏。

【主持人】我想到一个问题:小明可以帮妈妈打酱油的年纪必须是8岁以上吗?那聪明伶俐小明在四岁时帮妈妈买酱油的行为,岂不是无效的了?

【孙超】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4岁的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己的事情都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他买东西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为什么这与社会生活的实际不一样呢?实际上四岁的小明完全可以买到酱油啊。其实,我们应该这么理解,法律一刀切规定不满8周岁的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因为立法上无法做到为每个儿童量身定制,根据儿童事实上具备的行为能力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如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节省立法和司法成本的同时最大化地保护儿童的权益。

4岁的小明去商店买了一瓶酱油,小明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小明的父母主张小明购买酱油的行为无效的话,法律效果将会是:小明父母向商店返还酱油,商店返还小明支付的购买酱油的价款——但是,小明的父母和商店不会去主张小明的购买行为无效,相反他们都认为这个行为完全是与小明的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小明是可以胜任购买酱油这件事的,因此各方都尊重这个交易行为和结果。也就是说,虽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因为当事人各方都自愿遵循,产生了类似于有法律约束力的事实状态。

【主持人】没想到法律规范的逻辑这么复杂。

【孙超】简单来说,4岁的小明买酱油和成年人买酱油,在法律上的定性是不同的;在事实上的效果,仅仅在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是一样的,如果任何一方提出异议,那么小明进行的交易就一定被认定为无效。这也就提醒我们的听众朋友,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在对方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资质)的情况下,慎重与对方的合作,比如你于某家没有法定资质的公司合作,就像和4岁时的小明交易一样,只要有利害关系人出来反对,你就得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和损失。

【主持人】好的。接下来让我们继续小明的成长故事。

【孙超】少年时期的小明将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下成长。在未成年期间,如果小明的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民法总则会主持公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在找不到合适的监护人前,小明也不会挨饿受冻。根据总则第31条规定,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将担任临时监护人上学期间,聪明的小明如果有了发明创造,小明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此外,如果小明不幸遭受性侵害,到了18岁仍然可以追究对方责任。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小明在年满18周岁后3年内仍可追究侵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国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制度,在世界上都是领先的。民法总则顺应了社会生活变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深层次的关爱和呵护。

【主持人】如果小明成年了,又会怎么样呢?

【孙超】成年的小明进行的民商事行为将受到更多保障。一转眼,小明到了18周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可以独立实施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小明属于“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类型的,早两年就可以独立了。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如果小明自食其力,通过合法劳动取得收入,即使只有16周岁,法律照样将他看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将极大激发无数像小明这样热心创新创业的青年的工作热情。

如果小明选择创业,成为个体工商户,只要依法登记,同样是民事主体。目前,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已超过5900万户,并且正以平均每天新增2万多户的速度增长。无数个小明正在中国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为整个世界发展贡献新动能。

小明如果生活在农村,今后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也有“名分”了。民法总则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法人”地位。“这解决了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合法性问题,凝结着中国立法者的心血和智慧。”农村的村委会、居委会涉及中国约2.3亿农户的利益,既是自治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其民事主体地位长期以来缺乏清晰规定,总则赋予其法人资格,将为集体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大方便。

随后,创业成功的小明会成家立业,结婚生子,也由此产生新的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关系,小明和家人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逐渐成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中坚力量。

【主持人】看来小明是出任CEO,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了。接下来小明会发生什么呢?

【孙超】没有永远的一帆风顺,小明中年会有很多麻烦事,但都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法律依据。中年时期的小明可能会遇到比如婚姻危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朋友借钱多年不还,楼上住户的空调往家里滴水……这些问题如何解决,都可以在民法总则中找到原则依据。

如果小明有一天发现自己外出旅游的订房信息被旅游公司泄露,他完全可以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这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立法态度,相关企业依法获取、利用个人信息时,但要承担保护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

经常见义勇为的小明再也不用担心被讹上了。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且删去了民法总则草案中“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句子。同时,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规定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彰显了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救助人不担责,能够使他们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地见义勇为,无需担心在救助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民法总则这些规定充满了人文关怀。

【孙超】是的。民法总则还将保障小明老年时有尊严地走完一生。人生七十古来稀,小明也终将变成“老明”。中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占人口近1/5的老人需要得到妥善照顾。

不过,小明不用担心老无所依民法总则首次增设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小明可以与儿女或者养老院等事先协商,自己设定监护人。等到小明年老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由自己设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果这个过程中出现了监护争议,民法总则还规定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在给小明指定监护人时,会优先尊重他(她)的真实意愿。这是为了防止老人在进行一些重大交易时受到损失,并充分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情感利益。

此外,即使小明膝下无儿女,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会托底,担任监护人,陪伴他安度晚年、有尊严地走完一生。小明留下的遗产,将按其生前意愿(遗嘱)得到妥善处理,哪怕他指定赠予当时仍是母亲腹中的胎儿,仍受法律保护。

这就是作为中国人的小明一生可能与民法总则发生的故事,总则的温暖将呵护每个中国人走完一生。可以说,有了民法总则,13亿中国人的生活之路将走得更安全、更踏实、更有平等机会、更有尊严。

【主持人】看来小明的故事就要告一段落了。孙律师,既然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如此重要,能不能给我们的听众朋友分享一些关于如何才能更好的学法、用法的建议吗?

【孙超】当然可以。我想和听众朋友们分享有关民法基本理念的三句话。第一句是“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就是民事主体可以行使权利的自由空间。比较典型的例子,现在国家关于企业的经营范围的规定,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体现。在工商局的公示系统上,常常可以看到关于某个企业经营范围的表述是这样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对公司等企业而言,也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党和政府大力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鼓励大家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繁荣社会,创造财富。

【主持人】“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来说的;如果是政府的话,那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吗?

【孙超】对。我要分享的第二句话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主持人】这句话又该如何理解呢?

【孙超】“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懒汉权利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方面是指我们应该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说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及时、主动、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取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在私权利领域,司法机关对于各种民间纠纷法,都是不告不理的。你不去主动的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如果过了法定的期限(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你的权利就无法行使或者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主持人】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一个行使权利的时限呢?法律对我们的保护时间越长越好啊。

【孙超】的确是越长越好,但是超长时间的保护是不现实的。事情发生后过得太久,比如十年八年之后,多少人还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有清晰完整的录像带还原当时的情况的。司法活动中事后只能依据接近真相的事实(证据还原的事实)决断是非,当行使权利的时间越长,就越难以接近真相;越难接近真相,也就越难决断是非。所以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主持人】孙律师,你能说一下关于上面提到的这些法定期间,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吗?

【孙超】好。对于权利人,需要掌握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进行抗辩而不再履行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前民法通则规定的是2),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且知道义务人”为新增),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直到第二十年才知道侵权人,那么仍然可以依法维权。)

【主持人】我明白了,如果权利被侵害了,一定要在3年之内要求对方承担责任。那除斥期间又是多长时间呢?

【孙超】“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常见的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合同法》第193条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合同法》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对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撤销权权一般应当在1年内行使(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权为3个月)。

4、《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或者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主持人】孙律师,你要跟我们分享的第三句是什么?

【孙超】“你签的每一个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主持人】在港剧里面外面常常能听到警察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孙超】是的。经常同时出现的另一个经典画面是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傲慢的疑犯会对警察说一句,"在我律师不在的情况下,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他们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沉默权和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不过,我今天分享的这句话“你签的每一个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强调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听众朋友要注意在签署任何合同或者其他类似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有审慎的态度,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如有异议一定要求对方解释或者修改,否则不要轻易签字。因为签字确认会导致合同成立进而生效,合同生效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使是因为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完整阅读合同条文导致存在重大误解,事后发生纠纷时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主持人】谢谢孙律师跟我们分享的这种法治思维和理念: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权利,要主动行使和保护;你签的每一个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孙超】是的。

【主持人】好的,感谢孙律师今天来到黔西南人民广播电视台,为我们《金州法制时空》栏目和我们的听众朋友分享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

【孙超】谢谢主持人!谢谢听众朋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如果听众朋友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与我联系,我的办公地址是兴义市桔山大道兴义商城A16楼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再见!

【主持人】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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