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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强律师
张永强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车辆停在住宿的酒店,车上的财物被盗,酒店是否应该赔偿?

其他2017-10-03|人阅读

今年的十一长假如期而至,加上传统的中秋佳节,这让我们每个人内心泛起一丝涟漪,安排着种种计划,和朋友或者家人一起自驾出游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一路顺风是我们的美好祝愿,同时我也祝愿大家在出行时玩的开心,照顾好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看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

为什么要叮嘱大家照顾好自己的财物呢,要之前的一个咨询电话说起,咨询的内容大概是“他在酒店住宿,把自己的车停在酒店提供的停车场里,结果晚上自己家的财物丢失,停车场有没有监控设备,他的损失酒店是否应该赔偿”。

这就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合同义务。看看酒店是否具备这两种义务中任何一种,或者两种义务都具备,如果具备他就可以找酒店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索赔。

我们就分析一下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和合同义务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实际上强化了对受害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这就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问题。而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发展也逐渐强化了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这与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具有一致性。虽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区别。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保障安全的作为义务,如果不作为发生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就安全保障义务人(酒店)的过错,违反合同义务责任是严格的责任,不要求具备过错的,只要违反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不要求酒店是否和受害人之间签订合同,他们之间可以签订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一定是受害人和酒店之间有合同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停车场车辆中的财物丢失是否应赔偿,经常引发争论。如果酒店提供的有偿停车服务,那么受害人在酒店住宿只要交了住宿费和停车费(或者住宿费包含了停车费)那么受害人和酒店之间就有一个住宿合同的附属有偿保管合同,受害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方式请求酒店赔偿。

如果酒店在住宿时同时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后因为受害人的车辆在停车场被盗,那就要看是否形成了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的类型,如果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或者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就可以考虑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制度。酒店仅提供停车场免费给他人使用,是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但考虑到九鼎也会从经营中获利,或者按照行业惯例,其应当负有妥善照管义务,也可能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如果经营者明示不负任何看管义务的话,仅提供免费的停车,受害人在此停车被盗就应当自担风险。

所以当你在旅游住宿或者出行住酒店时,看到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时,还要注意但是其他的提示,是否有“不负看管义务”的话语。如果有尽量把车里的财物全部带到酒店房间里,然后把车尽可能的停到有监控的停车场。当然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和谐,这种在免费的露天停车场发生这种被盗的概率越来越少,但是我们还是要保持小心无大错的原则,处理旅游出行住宿停车问题。

祝愿大家长假玩的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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