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庄军仁律师
庄军仁律师
江西-鹰潭
合伙人律师

室内回廊未设置防护栏杆需担责

损害赔偿2018-08-01|人阅读
为了经济效益或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开发商竟然置法律、国家强制性标准不顾,出售室内回廊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商品房给消费者,殊不知这样做于己于人均不利。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这一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商在设计建造房屋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室内回廊外缘没有防护栏杆可能存在的危险,若未按照上述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设置防护栏杆,便存在安全隐患,那么这样的楼房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如购房者因此发生意外坠楼,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庄军仁律师
您可以咨询庄军仁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