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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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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纠纷的法律问题解析

合同纠纷2021-03-23|人阅读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纠纷的法律问题解析

【关注焦点】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员工离职后跳槽到同业竞争的公司是否必然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给单位?

【2020年人社部、最高院联合公布的典型案例】

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2018年3月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19年2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年9月,银行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审理要览】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最高院分析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裁判解析】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限制期限多长时间?

竞业限制是一个法律术语,又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限制期限最不得超2时间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上面典型案例中裁判单位败诉的要点是:三个月内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除另有定外,用人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止后,因用人位的原因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求解除竞业限制定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求用人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竞业限制定,向用人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第八条明确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止后,因用人位的原因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求解除竞业限制定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直接到手工作的行,属于以自己的行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定,故最终驳回了原用人位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求。

三、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司法机关是否可以调整?

是可以调整的。

法律依据: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三)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提示劳动者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

关于这一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工作很长时间,离职时劳动者未必会清楚的记得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有必要提示离职员工竞业限制的存在,并及时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者可以进行必要的抗辩。

五、《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来也没有就竞业限制补偿金达成一致的意见,该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义务,在改种情形下,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是:【2009年12月14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并不随劳动合同同时解除或终止。如果无特别约定,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若想同时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主动向劳动者明示放弃竞业限制要求。在劳动者离职时包括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离职情形,用人单位有义务、有责任向劳动者明示是否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会存在竞业限制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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