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未分割)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女,* 族,**** 年* 月** 日生,********* 有限公司职员, 住**************号楼*单元***,电话***********
被告**,男,*族,****年*月*日生,**********中心职员,住********** 胡同**号,电话***********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判决原告在被告支付完毕共同财产折价后一个月内,可以在被告婚前房 屋内居住,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困难帮助;
三、判决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万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一、原被告结婚及离婚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年**月** 日在XX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年 3 岁半。双方均系初婚。
原告认为双方离婚可以和平协商,本是光明正大之事。但被告采取这种有意 欺骗的方式达到离婚目的,其婚外情人**在事后又对原告极尽侮辱之能事,二人 的行为已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底限,也明显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二、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由于被骗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因此,原告不得不起诉要 求分割,双方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1、****车(京******)一辆,登记在**名下;
2、**名下有存款,要求依法分割;
3、**名下住房公积金,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离婚,故意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原告,属于恶意 隐瞒转移财产的性质,同时与异性有婚外情并同居,存在明显的婚姻过错。依婚 姻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对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进行照顾的规 定,要求共同财产按原告 60%,被告 40%的比例进行分割。
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困难帮助
原告名下没有房屋,收入一般,属于生活困难,而被告名下有房屋,收入也 高于原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 予适当帮助。因此,原告要求,在被告给付完毕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之后一 个月内,可以与子女在被告的婚前房屋*************号楼*层*单元***房屋内居 住。
注:所述都针对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 济帮助。
四、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万元
被告与异性有婚外情并同居生活,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依《民法典》规定,要求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款*万元。请法庭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起诉状(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未分割加未履行)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女,****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8-1-1103,电话:***********
原告二***,女,****年*月*日出生,* 族, 学生, 住**************** 8-1-1103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总经 理,住****************8-1-1103,电话:***********
被告***,男,****年*月** 日出生,*族,**********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号****D 栋****室,电话:***********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如下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1、判决原告一获得被告名下 60%的XXXX有限公司股份(对应公司股份 XX%,对应出资额XX万元)。
2、判决被告名下XXX有限公司的股份(91%)归被告所有,原告获得折价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第二条,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补偿款
XX万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X有限公司 30%的收益权归两原告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离婚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本案 原告二)。后因男方存在婚姻过错于****年*月*日在**省**市**区民政局办理了 协议离婚。
原告一和被告原来夫妻感情尚好,一直共同经营公司,后因男方出轨且与其 他异性生育子女,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打击,无法维持正常家庭。在极大的 精神压力下,原告一希望尽快解除与被告的婚姻,解脱痛苦,遂敦促男方尽快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离婚心切,****年*月*日,双方来到**市**区民政局时, 甚至未准备好书面的离婚协议,因无书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根本不予办 理离婚登记,双方就到附近的小店内草草起草打印了离婚协议,对婚姻存续期间 购买的房屋作出处理,对两人实际控制的XXX限公司(以下简称JY 公司)的收益权进行了分配,还约定男方对女方给予XX万元的补偿。而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份,未作任何处理。主要原因是,双方虽因男方过错 离婚,但在公司经营方面,还有基本信任,且一直共同经营公司,相关公司的股 权也存在质押状况,股权过户在当时也不可能,双方打算离婚后继续维持现有经 营状况,待合适时再行办理股权分割事宜。因此,对被告所持有的两公司北京 XX 投资有限公司和XXX有限公司的股份未作处理,仍保持共有状态,双方均认为在两公司的管理和利益分配方面不会产生任何问题。
二、离婚后情况
但离婚后,双方未能很好配合经营公司,产生矛盾并且矛盾不断加深,被告 甚至威胁原告要将其清除出公司,原告称自己是股东,享有公司股份,有股东权益,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及决策发表意见。被告声称离婚时双方只对 JY 公司的收益有约定,其它公司股权均在被告名下,应由被告决策。原告这才认识到夫妻共 同股份未分割已实际影响到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提出分配原夫妻共有股权, 但被告拒不配合。
对于在离婚协议第二条中约定的男方要给女方的 XX万元补偿款,至今未履行;对于离婚协议第三条男方应保证支付给原告及女儿***的XX公司的 30%的收益,原告也未收到过一分钱。
三、被告名下夫妻共有公司股权的情况
(一)XX有限公司 82%的股份
原被告婚后以被告名义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T 公司)持有82%的股份。
XXX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其中原被告婚后共出资 2460 万元,以男方的名义享有 82%的股份,公司注册地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为**市**区***大街**号***大厦*层办公****。 该公司主要下属两家子公司,分别为: 1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XX公司注册资本为 510 万元,XX公司系唯一股东。XX公司注册地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市**区***路**村。 2、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X元,共有股东五名, 其中XX公司出资 7200 万元,占有 36%的股份。TJH 公司注册地为**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省***特区**路*号。
(二)SDJH 控股有限公司 91%的股份
原被告婚后以被告名义在 XX有限公司持有 91%的股份。 XX公司注册资本为 1100 万元,其中原被告出资 1000 万元,以***的名义享有 91%的股份,公司注册地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 ZX,公司住所为**市***路****号****广场*座**层。
综上,原告一和被告离婚仓促,对 XX 公司及XX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未分割, 现双方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原告行使股东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理应对 上述股权依法分割,由于在本案中发现被告涉嫌重婚等重大婚姻过错,按婚姻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原告一要求获得未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 60%。且原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亦应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鉴于XX 公司 30%的收益权(含出售股权的获益及每年分红等全部收益)的履行有时间延续性及不确定性,原告仅要求法院对该部分权益的归属予以确认。 望法院严格依《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