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子,在离婚后如何分割?
伴随着居高不下的离婚率,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不可避免的会碰到离婚后,如何分割共有的房子。从众多的司法实践案例也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中在房产上,其实从某种角度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就是房产的分割。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如何分割共有的房子。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的对标的物的份额已经约定清楚,具体到离婚案件中,就是男女双方已经对共有的房子份额已经确定了,法院在审判时按照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份额来分割。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房子的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
【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2008年登记结婚,结婚当天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宝山的房子价值100万元。因为房屋首付款50万元是男方李某父母出资的,男方父母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上,4人共同共有。宝山房子采用按揭的方式,除去首付款外剩余房款由张小姐和李先生按月偿还。女方父母出资购买了车子和房屋装修。2016年张小姐和李先生因为家庭矛盾,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房子价值300万元。因为房产涉及到案外人,所以张小姐在离婚案件生效后,再一次向房屋所在的的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子。本来张小姐认为,自己可以主张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但是事与愿违。因为是共同共有,法院是按照各方对房子的出资额的比例来进行裁判的,而因为房子增值了三倍,男方父母分得了150万元,去除掉未还完的房贷50万元,女方仅分到了50万元补偿款。
上面的这个案例,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因为面对着居高不下的房价,大部分的年轻夫妻是靠父母的资助以及贷款来购买的房子,而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候主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房子的购买时间
1、如果是婚前全资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2、如果是婚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部分是要分割的。分割的依据是参考,房屋结婚时的价值与起诉离婚时的价值进行比对,按照对应增值的比例进行分割;上述案例中,张小姐与李先生结婚时购买的房子价值100万元,离婚时该房子价值300万元,那么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了三倍,离婚时女方能够分得的购房款就是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金额的三倍的一半。
二、房子的权属登记信息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裁判房产时,主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就是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只有产证上有名字的人才能够分得房屋份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三、对房屋的贡献大小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一般是均等分割的。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有第三人的名字,法院在裁量时就会考虑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出资比例。
律师建议:良好的婚姻关系不管是对家庭还是对社会发展都有重要作用,一段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包容与理解。但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发生感情破裂,如何合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也显得尤为重要。基于上述分析,婚姻关系中为了防止日后出现感情破裂引发财产纠纷,不如事前做好防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房子,建议在购买房子时将房产共有形式约定为按份共有,这样哪怕将来有纠纷,法院在分割时也是按照份额来裁判。如果没有条件约定为按份共有,也可以通过家庭内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