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中申请居住困难那些事(一)
最近笔者代理的几起动迁纠纷案件,都遇到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就是“申请居住困难”引发的动迁分割。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居住困难”呢?居住困难申请后,审核通过和没通过存在哪些区别?申请居住困难户审核通过后,家庭内部如何分割?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按照本市经济适用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32条规定,居住困难的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了上述条款外,2014年上海市住房和保障房屋管理局也发布了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该文件也对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过程中,居住困难户的认定采取申请制原则,需要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进行申请,其次房管部门接受材料后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名下拥有私有房产权(含贷款的商品房)、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等均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居住困难人口认定后,能否领取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还需要借助折算公式。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居住困难户的认定:
【案例解析】上海某地块动迁了,张阿姨家一套公房在征收范围内,这套公房承租人为张阿姨,居住面积12个平方米,在册户口6人,分别是张阿姨夫妻老两口、儿子、儿媳、孙子,还有张阿姨的姐姐。张阿姨的房子三块砖头的金额总和为190万元,其他各类奖励和补贴共计90万余元,该地块折算单价为21500元。张阿姨觉得自己家的房子面积小,补偿款少,人口又特别多,于是就向政府部门申请了居住困难户保障。政府部门经过严格的审核,认为儿子儿媳在外贷款购买过商品房,不属于居住困难人口,核定的居住苦难人口只有四个人:分别是张阿姨、张阿姨老公、孙子以及张阿姨的姐姐。张阿姨家能否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呢?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具体到本案中:
保障补贴=21500*4*22—1900000=1892000—1900000=—8000
所以张阿姨家不能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俗称人头数小于砖头数。从前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原则上每个被征收户都可以申请,但是能否申请到保障补贴需要利用折算公式进行比对。故此申请居住困难核定人口审核通过之后,并不一定能够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如果张阿姨家申请到了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张阿姨家的动迁补偿款该如何分割呢?有保障补贴的动迁利益和正常的动迁在分割方面有哪些不同?笔者将会在后文中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