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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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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2020-07-14|人阅读

(一)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为发展业务需要资金,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时某公司提供了另外一公司的保证,并同时将其开发的多处房产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抵押给银行,另外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借款到期,某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银行有权处分该房产。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某银行名下。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店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方式是否有效?银行能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公司之间的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形式的担保无效,某银行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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