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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律师
刘晶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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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中的高职学生人身伤害应认定工伤

劳动工伤2018-10-30|人阅读

摘 要: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强化学生技能训练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顶岗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频繁发生。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工伤认定制度,作为弱势群体的顶岗实习生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很好保障。本文从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顶岗实习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提出顶岗学生伤害应认定工伤,希冀对顶岗实习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字: 顶岗实习 工伤 认定

一、顶岗实习的来历

1999年613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高职教育明确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我国高职教育已经占据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等职业院校的兴起在完善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促进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愿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教育部等七部门教职成[ 2004 ] 12号文件也指出,高等职业教育应该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正因为此,高职院校通常把技能训练放在很重要的位置,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则是强化技能训练的一个关键环节。

所谓“顶岗实习”是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36个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它不同于其他诸如毕业实习、试用、见习等方式的地方在于:“顶岗实习”使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对学生的能力锻炼起很大的作用。面对大学生求职时“没有工作经验难就业,而不能就业也就没有工作经验”的尴尬局面,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因此,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以及大学生本人都极其重视大学生的实习实践环节。

顶岗实习作为一个种新的实习方式已经获得高等职业院校的普遍认可,尤其是在一些工科为主的职业院校更是获得高度赞同。顶岗实习和普通实习的区别:普通实习是指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践中去应用和检验,并锻炼工作能力的活动。一般传统理论认为,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即实习生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不是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而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不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在实习的过程中不是岗位的主要占有者,对一个具体来说他只是辅助的和次要的,岗位上主要的工作仍然由以前的工作人员完成,对于接受实习的单位来说实习学生此时的身份是编外的。

顶岗实习打破了岗位属于原工作人员的界限,更加大胆的启用了实习人员。一般来说在实践操作中,能来某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不会是不掌握所顶岗位必须技能的人。一般都有基本适应所顶岗位的基础技术操作能力,主要是临近毕业且有第一职业技能的学生。在顶岗中,原在岗职工退出这个岗位的具体操作,由新来之顶岗实习人员完全负责,原岗位人员只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而不再进行实际操作。这才是我们本文所讨论的“顶岗实习”,这种真正的顶岗实习活动才是国家设立顶岗实习制度的初衷。具体在学校和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往往派往实习单位的学生并不是随机抽取的或者是随意确定的。派驻某实习单位的学生基本是已经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结束后绝大部分学生会继续留在顶岗单位进行就业而不是流失。这也是接收单位愿意让部分学生来顶岗实习提前进入工作角色,以便将来快速适应工作环境的一个接收初衷。顶岗实习和普通大学生暑期或者寒假实习的最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这些实习单位不是随便找的,而是将来和实习学生工作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通过学校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的。

二、 顶岗实习易引发意外伤害

目前,我国的就业依然为买方市场,大学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与本科生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其就业的竞争力处于劣势,因此在顶岗实习的单位选择上职业院校缺少足够的空间,多数为民营企业和小规模的私人企业。而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但竞争却日趋激烈的今天,中小企业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因素的作用下,一些实习单位往往忽视了生产安全教育,或者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或者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者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环境卫生相对恶劣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在顶岗实习的具体操作中,这种实习方式又主要是工科院校在使用。这和工科院校的具体教学教育特点是分不开的,因为工科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就是要学好理论知识还要有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而工科职业院校的学生定位就是毕业后进入工厂企业直接从事一线生产。他们这些学生面临的实习岗位多是和机械、交通、电力、建筑、工业制造等相关联企业,顶岗实习学生要和大型的车辆、机械、电器等频繁接触,受重特大的意外伤害的几率要比普通在校本科和其他研究型院校的学生大许多。加之,现代企业多是新机械、新工艺、新材料运用较为普遍,学生在学校的学习难免和初到企业工厂见到的景象大不一样,若起初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对所顶岗的岗位有个全面了解就会引发安全事故。

三、顶岗实习伤害案件的尴尬地位

顶岗实习学生十分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危害趋重,可是又得不到必要救济,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缺失。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实习过程中,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1996101日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200411日新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实习生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上显然有“回避之嫌”,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作出类似规定,仅在该条例第六十一条作出如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此规定,带薪实习的大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由于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保障,实习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其合法权益也很容易受到侵犯。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在一般公众通常的看法是,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

如果不打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是劳动者的桎梏,那么工伤认定就不可能造福广大职业院校的莘莘学子,国家制定的顶岗实习提高学生和全民族职业技能的好政策就不可能顺利推广下去,这对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是很不利的。

四、应该认定顶岗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大学生实习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本文所特指的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是和一般高校或者一般实习学生有重大区别的。顶岗实习学生从事的岗位工作特点在一个字:“顶”上。顶岗是顶替了原有工作人员而进入新的工作状态,在岗位设置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必要指导而让学生脱离在校状态全身心投入岗位工作,这就和原工作人员无异了。虽然顶岗实习学生可能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上有所差异,但是这种差异是实习单位接收顶岗学生就能够预知到的,单位默认这种岗位技能也是有原因的,是看到将来这些学生绝大多数要留在企业工作或者是和学校签订有某种意向协议而默许的。

顶岗实习生和实习企业的关系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从劳动关系的概念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从事的有偿劳动。在我国“劳动者”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顶岗实习的大学生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显然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而且劳动关系具有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有双方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顶岗学生与作为实习企业的经济组织双方主体特定;在劳动关系的确立中,实习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均有选择的自由,一旦达成协议,两者之间又具有指挥与服从的隶属性;在顶岗过程中,顶岗学生向实习企业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从创造财富中获得一部分报酬,具有财产性特征。

顶岗实习是一个新生事物,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曲折和充满探索的。顶岗实习对职业院校来说是增强了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增强了实践教学的舞台,对企业来说是快速培养了既懂得理论知识又有丰富操作技能的产业人才,储备了技术人员,对学生来讲是锻炼了技能培养了责任,扩大了见识。认定顶岗实习活动是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特有形态进行工作,有利于我国的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技术储备,契合新时代的人性化法治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杨 晓 谭和平:《高校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障路径探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 年第4

2]杜从商. 《浅谈中等职校实习安全制度的建立》[ J ]. 职教论坛, 2001

3]郭宏鹏 范传贵《学生实习具有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实习生维权难凸显立法空白》 法制日报 2009年8月22

4]董保华 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载《中国劳动》,2007 年第6

5张晓霞:《当前大学生实习状况及发展趋势 [J]. 江苏高教, 200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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