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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
广东-江门
主办律师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定义,他们之间的具体区别有哪些?

婚姻家庭2019-02-16|人阅读

现实中存在很多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可能在关系的正常存续时并没有觉得有任何问题,而一旦关系破裂想要离婚或发生其他法律问题时,一系列麻烦将接踵而至。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的,并不会受理。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呢?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有哪些?

一、事实婚姻及同居关系的定义

1、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征是:

1.1、双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1.2、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有被群众所公认的事实;

1.3、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不符合形式要件。

2、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

2.1、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

2.2.1、与有配偶者共同居住的对象是婚外异性;

2.2.2、同居时不是以夫妻名义;

2.2.3、同居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

2.2.4、同居在状态上具有稳定性;

2.2.5、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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