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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规定及最高院的量刑规定

刑事辩护2018-08-17|人阅读

一、数额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8月2日起施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量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5日)

构成敲诈勒索最多,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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