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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裁定只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就应该撤销

继承2020-07-23|人阅读

案情简介:(2020)京0111民特监3号

高某为黑龙江省人,丧服后经人介绍1992年与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北京某厂职工郝某(丧偶)相识,于次年正月与郝某在北京共同居住生活,未办婚礼,未办理结婚证,郝某有三个子女,高某与郝某婚后未生育子女。1998年郝某单位房改,利用郝某和高某的工龄优惠购房产一套,即诉争房产。郝某于2019年11月份去世,同年12月郝某的三个子女将房产继承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裁定将诉争房产过户至其三人名下,高某不知情。

法院认定:

高建权律师接受高某委托,在查明已过户情况后,建议高某先行撤销司法确认裁定后再启动继承程序。本案经法院审查认为,郝某子女通过司法确认裁定将房产过户至其三人明下,现高某提交证据证明与郝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案涉房屋核算房款室使用其工龄,应对房产享有份额。因人民调解协议可能影响高某权益,应依法撤销。

通过本案可以说明,司法确认裁定有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当撤销,证明标准也是提供初步证据就可以,法院对此为审查并非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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