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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冬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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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有约定,女博士后向丈夫索赔1000万落户费

离婚2021-07-05|人阅读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在京从事博士后研究。胡先生硕士毕业后选择留京工作。婚后胡先生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

两人登记结婚后第二年,白女士获得落户北京的资格,按政策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其落户。

落户前,白女士向胡先生提出签订“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同时标注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胡先生无奈在协议上签了字。2020年,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到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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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驳回1000万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白女士和胡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但对于“落户协议”,法院认为其属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驳回了白女士按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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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忠诚协议”

法院态度“消极”

本案中的“落户协议”,与近年兴起的夫妻“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后达成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但是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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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是不甚相同。槐城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总结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忠诚协议”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忠诚协议”不能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三、建议按照“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的语句进行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否则易被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其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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