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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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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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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缺失评标标准的,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文书2021-08-16|人阅读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实质性内容,是招 标文件不可或缺的关键内容,缺乏该内容意味着缺乏公正评审依据,意味着缺乏招标人 选择交易对象的衡量标准。因此,招标文件缺失“评标标准”若在投标截止前发现,应 修改招标文件,以澄清、答疑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若在投标截止日后发现,则只能终止招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招标投 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 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 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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