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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愿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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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再审决定书

刑事辩护2018-01-21|人阅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12)鲁刑监字第11号

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费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某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临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以“本案是合同纠纷,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其是合同诈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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