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曹XX。
申请执行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负责人王XX。
被执行人李XX,男。
被执行人刘XX,女。
异议事项: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X)湘衡蒸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异议人已实际占有并居住生活位于常宁市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执行措施,并解除对该涉案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第一,异议人在查封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异议人是合法买受人,更是实际权利人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查封涉案房屋,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李XX早已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了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异议人购买涉案房屋在查封之前,且该合同经常宁市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异议人是合法买受人,更是实际权利人。
第二,异议人在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该涉案房屋,且在该涉案房屋居住生活至今近10年
异议人根据与被执行人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已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执行人李XX亦于当日交付了涉案房屋及附属设备并移交了产权相关资料。至此,异议人已实际占有该涉案房屋,并在该涉案房屋居住生活至今。
第三,异议人作为买受人没有办理过户是异议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异议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
被执行人李XX在明知该涉案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仍于2012年6月7日通过在《衡阳日报》挂失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向常宁市房产管理局补办房产证书。并将该涉案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XX银行衡阳分行恶意套取金融贷款。被执行人李XX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已出售的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显然存在过错。同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执行人XX银行衡阳分行,在接受被执行人李XX提供的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时,更应负有更加谨慎地审查义务。因其疏于审查,仍接纳已出售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亦存在过错。因此,异议人未办理过户手续非因异议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异议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
综上所述,结合上述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异议人作为涉案房屋合法买受人与实际权利人,依法享有排除该涉案房屋的执行权利。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X)湘衡蒸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异议人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执行措施,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此致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