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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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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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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一)

合同纠纷2010-03-24|人阅读

风险告知书

深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工作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如不及时纠正或给予必要防范,可能会给公司未来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法务部经过研究,现汇报如下:

一:传真件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真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但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传真机分为两种:普通纸传真机和热敏纸传真机。热敏纸传真机接收的传真件不易更改,法律易认定;普通纸传真机虽然价格便宜、接收传真件更方便快捷,但因为其接收的传真件与复印件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认定难道大,加上普通纸传真机上的来电号码、本机电话号码可以被任意设置,更加大了传真件本身的认定难度。

目前,我司部分部门或子公司使用普通纸传真机来接收传真文件,这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在我司接收其他单位或个人发送的普通纸传真件且传真件上恰好又没有对方的号码时,若对方借此否认传真件的真实性,在我方又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旦诉讼,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将直接导致由我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此,法务部建议,对外经济交往使用传真机较多的机构应尽可能更换热敏纸传真机。

第二 :收货单风险。

货物买卖和交易中如果能够做到现款交易,则交易的风险会降至最低,但我司的餐饮,零售、直营客户中往往还存在很大一部分的赊销交易或滚动结算交易,此种情形下交易风险大大增加,此时作为发货方应妥善保管收货凭证和其他交易单据,以最大限度减少此种情形下的货物买卖风险,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很多因单据不全而遭遇败诉、蒙受经济损失的案例。具体讲,在诉讼中收货方抵赖曾收到发货方货物并进行不付款抗辩时,承担着举证责任的发货方因疏于对收货凭证或其他交易单据的保管将极有可能导致败诉,因为根据一般交易规则,只有在收货方收到货物并且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收货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发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证明是收货方收到货物的最有力的证据。

鉴于此风险,法务部建议,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应妥善保管好货物发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单据尤其是发货单,在 委托物流公司、货运公司进行送货后必须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收货回执(因为货运或物流公司对送货单只具有一定期限的保管义务,如三个月、半年或一年)

第三 :收货人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货物风险一般是在对方接收货物并签字确认后由我方转移至对方。在公司对外营销过程中,在没有确认对方单位收货人员资质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不相干的人代签字后领走,事后倘若对方单位不予认可,则会因此产生法律纠纷。如果我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代签字或代领货物人是“表见代理人”,则需要承担货物被冒领或因对方丧失商业诚信不承认已经领取货物的法律风险。

对此,法务部建议:各单位、各下属公司,在货物发送过程中,绝对不能存在麻痹或侥幸心理,若双方事先书面指定了收货人,则必须经该收货人本人亲自验货并签字确认后才能将货物交与对方,若没有书面指定收货人,则只要在收货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后才能将货物交于其。

第四:欠款追偿风险。

律师办案经验表明:欠款时期越长越说明对方还款的能力和主观意图越降低,账款逾期6个月以内应是最佳收账时机。如果欠款拖至1年则回款率仅为26.6%,如果超过2年就只有13.6%

从公司欠款追偿风险防范角度,法务部建议,各部门、各营销公司应坚决摒弃那种认为“我方催款太紧会令对方不愉快,甚至影响今后交易”的错误想法,这样的想法不但会导致我方无法及时回收欠款,使公司积累大量呆账、坏账,而且也无法与对方保持长久的交易关系。各部门应及时提醒客户,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在合同约定的帐龄期内回收欠款。

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

日期: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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