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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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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仿冒注册商标

公司法2010-10-08|人阅读

企业字号仿冒注册商标

  企业字号仿冒注册商标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字号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民事主体在市场经营中的字号,成为区分民事主体和他们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和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字号由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注册登记。因此,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  不少商标注册人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名称的登记与商标注册分别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办理。加之有些企业在登记自己名称时,出于种种动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的情形,这就造成在实践中常出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撞车”的情形,有的不法民事主体故意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不法行为,但前提是该商标是驰名商标,而且商标所有人仅能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没有明确该行为是否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将这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并赋予了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企业字号仿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是将名称中的字号在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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