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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超律师
王艳超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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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条件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劳动争议2018-04-19|人阅读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期太短不足以考察,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提请注意的是: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欲延长试用期的,属于变相的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即使是在法定上限内延长试用期的,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这样也是不可以的,这种做法依然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因此特建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请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想继续留用该员工的,只能按照原先约定的期限给该员工予以转正。否则,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是有权利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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