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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律师
黄旭律师
安徽-蚌埠
主办律师

微信聊天、截图这些可以成为有效的证据吗?

刑事辩护2018-03-31|人阅读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其中包括电子签名、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聊天记录等。将电子数据作为单独证据采信,是这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内容之一。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

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网络虚拟性,网络语言存在着易删除和易修改性,因而,如何对其真伪进行核实调查,就成为其中关键。

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应保存下来,但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的保存只能通过视屏截图、纸质打印等副本形式转换,赋予电子数据副本和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的突破。然而电子数据的副本更易修改,真伪鉴定更复杂,这预示着司法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应增加。在网络实名制都难以普及的当下,轻易地将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做法,是法制理想主义和法制浪漫主义的表现。

律师解读:在遇到需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要充分利用身边的有力证据。如果在取证比较困难的时候,建议寻找专业的人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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