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的案件管辖
一、交通事故起诉的管辖法院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通俗来讲,对当事人而言,就是去哪个法院起诉。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因此,其管辖法院主要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特别的,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此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2.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上的分工,主要解决哪些案件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范围不同。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一审案件极少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A.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C.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D.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二)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而选择管辖法院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