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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增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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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离婚时房屋应属谁?

离婚2018-05-29|人阅读

一、婚前父母出资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是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如果父母出资是全款,则毫无疑问,干干净净的属于个人财产无疑。但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资,根据该解释,该部分出资也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里还要涉及到父母部分出资后余下的房款是在婚前由自己子女全款还完还是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前者很清楚,属于个人财产。后者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离婚时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人,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但产权登记人要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一般来讲,视为对另一人赠与已经完成,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也要综合结婚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2、婚前双方父母出资

婚前,双方父母全款出资,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该套房屋。离婚时,根据双方各占份额公平分配,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也应按照出资比例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对于父母出资的首付款按份共有,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如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则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并根据还贷情况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果产权登记为双方,则双方协商房屋归属,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除按份共有的首付款,其余部分应予以平分。

二、婚后父母出资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全款)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个人财产)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要综合情况做区分。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或是双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则该不动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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