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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雇人干活摔成重伤后,其妻子竟被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判了

民商法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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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雇人帮忙干活,可不幸的是,这位雇员在干活时受了伤,但男子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面对这一情况,受伤雇员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听到这个消息,男子的妻子感到不解,是他雇佣的你,为什么找我赔偿?

  今日案例

  2020年夏天,夏先生(化名)雇佣了王先生(化名)进行伐树工作。同年10月,当夏先生准备出售木材时,他再次雇佣王先生进行木材装车。

  不幸的是,王先生在装车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经医院诊断为双足跟粉碎性骨折、腰2/4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

  事后,夏先生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王先生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夏先生赔偿王先生34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夏先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王先生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夏先生与妻子孙女士(化名)办理了离婚手续。

  面对这一变故,王先生认为,虽然夏先生与孙女士已经离婚,但这笔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孙女士也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王先生的要求,孙女士提出了异议。她表示,自己与王先生已经离婚,起诉自己没有道理,而且,她对王先生受伤一事并不知情,夏先生是以个人名义雇佣王先生干活,夏先生卖树的钱也并未交给自己,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那这笔应该给王先生的赔偿,到底是不是夏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夏先生雇人伐树、出售木材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尽管这一行为并非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客观上它属于管理夫妻生活之共同事务,且有利于夏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体。

  法院认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结合二人的生活及工作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夏先生个人事务,以及二人对夫妻财产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夏先生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引起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女士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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