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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官司

损害赔偿2011-04-19|人阅读

如何打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作者:李雪霜律师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本人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觉得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慎重考虑和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以使自己能尽量争取和实现更多的赔偿。

1.一定要重视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对该认定不服,要在收到认定书的三天内申请复核。因为司法审判中,法院轻易不会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同时应当预先要求处理事故的交警查清肇事车辆参加强保的公司。

2.人身损害方面的凭据一定要全面保存好,主要应当有: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陪护证、住院一日清单、出院证明(根据伤情需要,一定要主治医生注明全休时间)或者开具病假证明,以及出院后的复查费、医药费发票。

3.起诉前应从方便和可参照的赔偿标准两个方面来选择是在侵权行为地起诉还是被告所在地起诉,如参照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就近选择法院起诉即可;但如果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分别参照的赔偿标准高低差别较大,也可选择赔偿标准高的法院起诉。

4. 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财产状况)来决定起诉对象,为能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实现,如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根据自己乘坐车辆和侵权车辆(对方车辆)谁的赔付能力更好,而决定打侵权官司还是违约官司。注意,两者只能二选一。但不管是对承运车辆方还是侵权车辆方起诉,一定要把驾驶人、车主(实际车主和登记的法定车主)以及把侵权车辆的强保公司列为被告,因为被诉主体越多,将来能实现赔偿的可能性越大。

5. 注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对方机动车参加强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12万2千元(其中死亡和伤残赔偿金11万,医疗费1万,财产损失2千)的限额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所以应当直接列该保险公司为被告之一,而且在限额内的赔偿是不分过错的。如索赔数额超过了强保限额,应当根据该条款所规定的两种种情形来确定索赔数额:(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索赔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也不会判对方赔付,则白白浪费诉讼费而已。

6. 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相差近三倍,起诉前应确定是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来索赔,如农村户口请求法院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判决对方赔付的,应当尽量搜集其在城镇生活(或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的证据。比如:暂住证、《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租房合同》、自有在城镇的《房屋所有权证》等。

7. 如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方应根据情况考虑是否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的话,官司输赢都不用缴纳诉讼费,同时肇事者迫于刑事判决的压力,一般都会比较主动拿钱出来赔付。

以上是本人在多年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中,总结出的一些诉讼技巧,在此和读者共享。我们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具体方法外,有一点是所有案子都应该做到的,就是一定要认真、全面、细致搜集和组织好证据材料。以免因为一个小小的瑕疵,而导致实现的诉讼请求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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